夫妻离婚后将共同财产赠儿子
发布时间:2020-02-27 19: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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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小甸法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承办法官调解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将共同财产留给了儿子。
1998年,王女士经人介绍与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00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小鹤。不久前,王女士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她与李先生离婚,婚生子小鹤由她抚养,丈夫李先生承担相应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先生同意离婚,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寿县大顺镇史湖中学对面楼房上下各一间赠予婚生子小鹤。(作者:汪孟林 朱家莉)